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此文件第二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017年12月18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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