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16年9月29日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章 种子质量管理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林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胚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品种选育、种子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推广、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种子加工储备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木种子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林木种子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定期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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