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统信[2017]274号
2017年12月8日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精神,全面、准确、客观的反映保险扶贫业务开展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保险精准扶贫政策提供统计数据依据,现将《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辖区内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监局、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总结经验、提供意见建议,并请于12月14日前分别通过内网、电子邮件,向我会报送保险扶贫统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孙 思 010-66286239
赵 鸥 周少帅 010-66288873
电子邮箱:si_sun@circ.gov.cn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
屠晓东 景扬010-66288379/010-66288206
刘文立 010-66286110
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
一、统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精神,全面、准确、客观的反映保险扶贫业务开展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保险精准扶贫政策提供统计数据依据,特研究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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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统信[2017]274号
2017年12月8日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精神,全面、准确、客观的反映保险扶贫业务开展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保险精准扶贫政策提供统计数据依据,现将《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辖区内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监局、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总结经验、提供意见建议,并请于12月14日前分别通过内网、电子邮件,向我会报送保险扶贫统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孙 思 010-66286239
赵 鸥 周少帅 010-66288873
电子邮箱:si_sun@circ.gov.cn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
屠晓东 景扬010-66288379/010-66288206
刘文立 010-66286110
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
一、统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精神,全面、准确、客观的反映保险扶贫业务开展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保险精准扶贫政策提供统计数据依据,特研究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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