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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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令[1997]第223号      

1997年7月3日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听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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