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7]25号

2017年12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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