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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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2011年4月2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能优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四条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

  第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以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行政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建设、交通、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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