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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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3号

2013年9月26日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

  (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 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 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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