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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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

2012年3月29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交办、承办和监督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的联系、协调,共同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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