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7号

2016年5月26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其监督。”
  (二)将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合提出。”
  将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将第五款修改为:“承办单位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