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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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第348号

2002年3月19日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附件: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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