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年3月1日

  (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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