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45号
2017年3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对于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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