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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9月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2014年9月26日
(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9月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2014年9月26日
(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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