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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15年9月25日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省、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15年9月25日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省、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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