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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2006年修订)
2006年7月28日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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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2006年修订)
2006年7月28日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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