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011年5月27日

  201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和河道综合整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凌河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大凌河、小凌河流域特定区域。
  凌河保护区的界限,由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区界标牌。

  第四条 凌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凌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工作应当与大凌河、小凌河流域综合规划、沿河地区的城镇体系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布局相结合,促进大凌河、小凌河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