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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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北京市统计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4]第27号

1994年9月8日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应当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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