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第一、第三、第六至十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此文件第一、三、四、六至十条、十六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税政一[1994]109号

1994年7月11日

现对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解答如下:

  一、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4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对经营单位销售的这部分货物能否比照执行?①
答:凡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财税字[94]4号文列举的五大类货物,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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