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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商政发〔202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6〕46号
2016年12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管理办法》五个配套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
第三条 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2016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018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四条 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依据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组织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任务,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集中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审查办法,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6]55号)执行,实行“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
第三章 搬迁对象
第七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搬迁、共建共享,整合资源、集中融合,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易地扶贫移民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
(三)生态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四)其他移民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
第八条 对象识别
(一)易地扶贫移民,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协议》。
(二)避灾生态移民,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相关部门认定;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协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
(三)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县(区)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陕西省其他类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九条 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通过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群众实行住房兜底保障。
第十条 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0%。
(一)进城入镇安置。依托城镇(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规划建成区,新建或续建集中安置点。
根据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利用城镇建成区库存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具体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执行。
(二)依托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连片新建的集中安置社区,原则上应当依托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选址集中融合式安置。“十三五”期末,新老住户一般不低于200户,其中新安置的移民搬迁户不低于50户。
(三)难以实施融合式安置、按照“四靠近”原则新规划选址的新建集中安置点和在已有安置点基础上续建的集中安置点。移民搬迁总户数不低于100户。因立地条件极差、选址用地稀缺、产业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整体搬迁等因素制约的山区,达不到上述规模,确需适当降低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应在做好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经市、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省移民办批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0户。
(四)跨区域安置。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和镇(办),按照《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办法》规定,稳妥推进跨区域集中安置。
第十一条 分散安置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特困群众,由政府通过配建型、改建型、共建型“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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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商政发〔202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6〕46号
2016年12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管理办法》五个配套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
第三条 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2016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018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四条 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依据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组织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任务,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集中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审查办法,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6]55号)执行,实行“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
第三章 搬迁对象
第七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搬迁、共建共享,整合资源、集中融合,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易地扶贫移民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
(三)生态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四)其他移民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
第八条 对象识别
(一)易地扶贫移民,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协议》。
(二)避灾生态移民,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相关部门认定;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协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
(三)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县(区)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陕西省其他类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九条 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通过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群众实行住房兜底保障。
第十条 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0%。
(一)进城入镇安置。依托城镇(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规划建成区,新建或续建集中安置点。
根据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利用城镇建成区库存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具体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执行。
(二)依托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连片新建的集中安置社区,原则上应当依托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选址集中融合式安置。“十三五”期末,新老住户一般不低于200户,其中新安置的移民搬迁户不低于50户。
(三)难以实施融合式安置、按照“四靠近”原则新规划选址的新建集中安置点和在已有安置点基础上续建的集中安置点。移民搬迁总户数不低于100户。因立地条件极差、选址用地稀缺、产业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整体搬迁等因素制约的山区,达不到上述规模,确需适当降低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应在做好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经市、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省移民办批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0户。
(四)跨区域安置。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和镇(办),按照《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办法》规定,稳妥推进跨区域集中安置。
第十一条 分散安置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特困群众,由政府通过配建型、改建型、共建型“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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