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
(1989年1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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