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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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1992年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 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障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综合开发,是指在一定规模区域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土地和房屋以及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开发建设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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