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017年7月18日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楼阳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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