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2016年9月22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三)将《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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