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2017年6月21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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