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1997年4月9日

  《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997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市场管理,规范文物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流散在民间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购和销售。但出土文物,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和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必须依法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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