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2017年6月3日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价格与广告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 研制药品应当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研制药品的原始记录和申请药品注册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不得伪造、编造试验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注册申报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药品生产;如需改变处方或者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获得批准。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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