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4年11月26日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和决算
第三章 财政资金
第四章 资产债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财政行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和监督,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财政的预算和决算、财政资金、资产债务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以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财政资金的使用和乡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债务的管理;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财政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机构负责。
乡镇财政机构具体负责预算编制管理、乡镇居民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协调收入征收以及乡镇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县乡财政收入级次和支出责任;按照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规范乡镇财政机构建制和人员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加强对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其职责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 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
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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