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16年5月27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于2016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2016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建立、完善调查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信息进行甄别、整理。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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