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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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16年12月2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于2016年12月2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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