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15]21号

2015年7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5]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

  各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此次承接和取消事项落实到位。对承接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抓紧承接到位,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予以实施。对取消的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加强监管和服务,不得借故拖延,搞变相审批,并在本部门权责清单中公布。

  各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处理决定 备注 
1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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