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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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府[2015]70号

2015年8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现就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坚持市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统筹兼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发展新活力,全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争当推进“四个全面”的排头兵,为深圳经济特区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和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创造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2015年至2019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逐年增长,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三)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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