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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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7]12号

1987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  ㈠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洼淀)、岛、礁及地域等名称。
  ㈡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州)、县(市)、乡、镇及地区、市辖区、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㈢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中心村、临时居民点,城镇的街巷、居民区等名称。
  ㈣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第三条 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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