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的决定》(发文日期:1998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86]78号 1986年7月17日)

  省政府同意省地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名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望按照执行。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纪念地、游览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等名称。

第三条 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市(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地名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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