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2016年11月7日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