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京政发[1985]160号

1985年11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四条的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应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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