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2]7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汇政发字[1995]15号

1995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 区内机构及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
  区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