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文日期:2001年12月5日 生效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大政发[1993]85号 1993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参照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大连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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