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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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7]第4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国务院令245号

199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已经1998年6月1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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