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执行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1990年7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5月19日批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1990年7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保证环境保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情况准确,证据确凿,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公正适当。
第四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机关按下列规定权限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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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5月19日批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1990年7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保证环境保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情况准确,证据确凿,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公正适当。
第四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机关按下列规定权限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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