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京政发〔1991〕70号 11月28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工作,兹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驻京的各种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以及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向各国驻华大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教学人员及办公用房、住宅用房,承揽建筑、修缮工程等业务,由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归口管理其它经济组织的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及承揽服务工作者,必须通过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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