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发文日期:2001年8月27日 生效日期:2001年8月2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文日期:2007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
  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
  京政发〔1988〕92号 10月13日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下简称过街桥、道)的管理,保障过街桥、道的安全、整洁、畅通和良好秩序,作如下规定。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过街桥、道,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 行人通过过街桥、道须遵守公共秩序,爱护过街桥、道内的交通、照明、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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