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房屋租赁、买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房屋租赁、买卖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文日期:1997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房屋租赁、买卖管理暂行办法
  京政发〔1988〕72号 8月6日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用房(以下简称房屋)的租赁、买卖、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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