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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