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

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151号

2010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局)、农业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农业局、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10年5月27日和5月28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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