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

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205号

2007年9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7年6月29日和7月2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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