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4]293号

2014年10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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