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4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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