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2007年修订)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200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200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

(1994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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