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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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继续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2007年11月28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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