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2007年9月29日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